严惩非法获取企业保密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谭某某、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为确保竞争优势,佛山市宝某公司对其产品设计图纸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人谭某某、李某某于2011年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保密协议,后李某某离职。2018年5月,李某某提出由谭某某提供宝某公司的设计图纸给其他公司,获得的好处费两人分配,谭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谭某某多次从宝某公司管理系统下载图纸,通过伪装文件逃避网关检查将图纸发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提供给其他公司。2019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谭某某、李某某,二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至少给宝某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裁判结果】南海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谭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员工受到利益诱惑披露掌握的商业秘密、致使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现实中颇为常见。商业秘密是企业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法宝,负有保密义务的企业员工在任职中与离职后均应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严格保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通过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提升了刑事打击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威慑力度,为保护各类创新成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例来源:佛山南海法院
佛山梁慧律师分析:侵犯商业秘密怎么辩护?
一、审查秘密性。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保密性”的特征。对于保密性就要审查
(一)是否有建立保密制度,并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以及违反保密制度应当承担的后果。同时对于涉密的资料是否落实保密措施。
(二)是否有组织学习与培训。关键在于审查是否存在学习、教育和培训的相关书证。如果只有纸面上的制度,而没有为行为人所认知的证据,则可以认为行为人不知晓单位的相关保密制度,可以主张主观不明知。
(三)是否与行为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时职工与单位签署的确定职工保守企业相关商业秘密的义务及处罚措施,可以证明企业把保密责任落实到职工。
可以通过质证,质疑秘密点,例如:
(一)对《查新分析报告》质证。查询文献的范围是否合理,查询关键词选用是否准确等。
(二)技术密点的范围是否超出权利人的主张。通常权利人要提出自己商业秘密的密点所在,鉴定机构就是针对这些密点,进行对比,鉴定机构不能突破权利人提出的密点的范围,否则就属于不公正的鉴定。
(三)鉴定的方法与过程。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如机械设备运转技术流程和操作规程的同一性比对方法与认定标准。的设备及工艺技术的设计思路相同,设备的执行结构基本相同,生产原理与生产流程一致
(四)庭审方面,
1.向法庭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要充分说明鉴定人员出庭的必要性,争取达到目的。
2.在充分研究鉴定报告的前提下,合理设计要提问的问题。揭示与暴露鉴定过程的合法性瑕疵。
(五)必要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对于相关商业秘密如果涉及,专业技术,必要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在专业上提供帮助。
二、审查权利人的地位
三、审查犯罪情节
四、被害人损失、嫌疑人主观恶性等
除此之外,量刑情节的辩护,如主犯与从犯,自首与坦白,初犯、偶犯,退赔与谅解,认罪认罚等都是刑事案件共通的辩护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