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范大平|时间:2020年07月22日|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王X1、王X、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王X1、王X、高XX及其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人葛XX及其辩护人范XX、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