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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XX减刑裁定书

发布者:范大平|时间:2020年07月22日|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王X1、王X、高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X、王X1、王X、高XX及其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人葛XX及其辩护人范XX、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葛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XX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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