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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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9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922人看过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外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管理人的撤销权,其中第5项规定“放弃债权”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本条规定指的是积极的放弃债权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是消极放弃债权行为,因客观上没有可以撤销的行为,无法对债务人恶意减少其财产的消极行为产生类似于对积极放弃债权被撤销的结果。

  

  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债务人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条司法解释使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避免了债务人恶意行为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在法定期间内超过而使债权人受到财产损失。

  

  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包括积极的放弃和消极的放弃,所谓消极的放弃,是指债务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债权,主要是指债务人在其债权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有意不采取催收和保全措施,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方式放弃债权,以及对其债务人发出的欠款询征函不予回复,或对其债务人提出的不欠款答复函不予回复等消极放弃债权行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积极放弃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对于债务人消极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撤销,或使其产生类似撤销的法律效果,应以有证据证明或者推定债务人有主观恶意为前提。债务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可能是债务人有意消极放弃债权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无意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不加区分地都可以撤销,就会等同于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债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必将影响整个诉讼时效制度的实施与效力,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所以必须加以限制。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第2款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据此,债务人应对其到期债权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存在正当理由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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