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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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1798人看过


  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均规定为可撤销行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一般应由管理人行使,但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可撤销行为的期限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却可以依据合同法应予撤销;另外,在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情况下,如管理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权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此类诉讼性质属于代表诉讼性质,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以清偿所有债务。

  

  一、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个别债权人的权益为条件,而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且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为条件。

  

  1、破产撤销权是专门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设置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债务进行清偿,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正常财产处分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但是,当债务人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时,由于个别清偿行为违反破产法的公平原则,这类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或偏袒性清偿行为,应予撤销。


2、可撤销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但破产法并未规定当事人的主观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的要件。


3、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中其实质要件是对个别债权人造成损害,其目的是维护个别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具备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可撤销行为之前、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因财产减损而受到损失等实质要件。而构成破产撤销权只要求在法定可撤销期间内进行了特定行为即可,其他无需证明。在破产程序中所有债权人应得到公平清偿,破产撤销权是对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或者妨碍公平清偿行为的纠正,以保护债权人集体利益。


4、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破产撤销权一般只能由管理人行使,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债权人行使


管理人不是撤销权的实际权利人或受益人,撤销权对管理人不是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5、撤销权的范围不同


如果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中是可以分开时,应与申请撤销权的个别债权人的债权相当;但在破产撤销权中其范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


6、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应予追回的财产,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1、只能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


2、必须以管理人未依法提起破产撤销权之诉为前提。


  3、债权人必须在起诉中明确“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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