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租赁合同中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7日|分类:房产纠纷 |790人看过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将房屋转租,这时就形成了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即出租合同和转租合同。虽然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并没有直接发生联系,但是由于出租人的出租房屋行为与承租人的转租房屋行为处分的是同一标的物,两者是相互影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16条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条规定了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转租合同中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转租合同发生纠纷时,不能将出租人列为第三人。

  

  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个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者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必将造成诉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者通知为第三人。但是承租人有证据出租人已经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作为一个事实;或者出租人已另案起诉要求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在对案件进行审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