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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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1109人看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又称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者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2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一、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判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可分为公司对外的经营困难和对内的管理困难。经营困难,是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亏损的情形;管理困难是指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处于僵持状态,有关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

 

 根据相关的司法精神,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应当遵循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的运营现状进行综合分析的规则,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况不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是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

 

 二、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其他要件

 

 依照《公司法》第182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除了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僵局状态的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由于公司内部运营机制失灵,使股东的股东权、监事权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如果这种状态持续下去,必然会使股东遭受更大的损失。

 

 2、公司僵局状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中小股东滥用司法解散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解决僵局,同时也是为了使法院审慎适用强制解散公司的手段。但这并不是要求对于公司僵局的处理必须以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据此,经过法院的调解仍无法改变公司僵局状态的,应当认定为已经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持有股权比例达到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份。

 

 三、慎重对待股东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以打破公司僵局案件

 

 解散公司将面临公司财产的清算、债权债务的清理以及职工妥善安置等问题,必须谨慎对待。只有对必须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来处理公司僵局状态的案件,才能依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散(二)》的规定,并参照相关指导案例裁判要点确定的规则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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