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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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清算义务不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而免除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9日|分类:股权纠纷 |701人看过


 如果是因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及时清算或无法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能免除清算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管是否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其依法及时清算的义务均不能免除。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又有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致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自的责任是独立的,不存在因其他人的原因而免除另一方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形下,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如果既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原因,又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其当然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就可以免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只要有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即便存在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阻碍清算的情况,作为清算义务人不管所占股份多少,不管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也应采取必要的手段要求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清算,直至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否则,其即违反了法定的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督促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小股东在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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