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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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提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9日|分类:公司法 |470人看过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包括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一、有权申请强制清算的公司债权人

 

 在债权的法律属性上,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无论债权金额大小、债权发生时间早晚、债权发生原因、债权主体类型差异,无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基于该债权衍生出的所有权利也是平等的。因此,无论债权金额大小,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抵押权人是对被解散公司的债权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清偿债务,基于物权优先效力,公司清算与否与债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并无利害关系,因此该抵押权人无申请权。

 

 附条件的债权人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权人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我国无论附何种条件的债权人,都不享有破产申请权。但是,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人可以成为强制清算的申请人。只要解除条件未成就,债权人就继续对被解散公司享有债权,因而可以作为申请人。

 

 二、公司股东的强制清算申请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同理,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也有持股比例限制,即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提出解散公司诉讼。持股额的限制,是对股东破产重整和解散公司诉讼申请权自由行使的一种限制。

 

 但是,公司解散后应对公司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清算义务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也是清算义务人之一,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基于此,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一定持股比例之下或者一定持股时间以内的股东可以不履行清算义务,所以,任何股东均有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的权利,特别是中小股东,出于保护自己利益,在大股东或者公司董事不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怠于清算或违法清算时,其有权申请强制清算,股东的申请权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三、隐名股东是否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向公司实际投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资料上将其出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公司出资人。

 

 《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提出的股权确认之诉请或者股权变更之诉请已有明确规定,但隐名出资人是否享有股权仍然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应予确认或者变更,应当在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之前明确。所以,隐名股东应先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确认其股东身份,然后在申请强制清算,在未明确其股东身份前法院不受理其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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