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实际控制人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8日|分类:公司解散 |703人看过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实际控制人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清算义务人呢?是否也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的责任呢?

 

 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第3项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以及其他关联关系,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公司解散后,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公司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者无法清算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理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实际控制人不是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没有对公司组织清算的直接法定义务,如果实际控制人没有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或者影响造成公司未依法清算的后果,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承担的是积极作为的清算义务,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承担的是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只要其没有阻止公司进行清算的行为,或者其行为并未造成公司未依法组织清算或无法清算的后果,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