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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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主体的法律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27日|分类:税务 |663人看过


 《公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四种:

 

 一、不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作为的侵权民事责任

 

 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未经清算注销的民事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未缴纳出资的民事责任

 

 公司解散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成立清算组后,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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