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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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公司法 |933人看过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或者公司的操纵者拒绝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等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司利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由于这种诉讼是因侵犯公司利益引发的,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诉讼结果归公司,但起诉不是以的公司名义,而是以股东的名义,因此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股东代表诉讼原理,其被告主要是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监事。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第1、2款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该条第3款还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没有作任何限制,凡是侵害了公司合法权益的人,都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据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监事以及公司外部人员都可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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