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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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公司法 |675人看过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对公司或者其他侵害人提起诉讼;而股东代表诉讼是因为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属于公益权的行使。

 

 在许多案件中,一个行为既可能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可能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还是提起股东直接诉讼,需要仔细甄别。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或者同种类;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利害关系,更不存在哪个诉的当事人有独立的请求权的情形;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也不属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情形,因此两个诉不存在法律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而且,前者有前置程序限制,后者没有,两个诉不能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审理。


 因此,如果原告股东同案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法院在受理该案时应当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起诉标准,建议其对诉讼请求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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