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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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5日|分类:公司法 |1166人看过


 在《民事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定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为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就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又可以充分彰显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内涵。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的诉讼,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原则,可以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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