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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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512人看过


 股权转让中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的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只要投资人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后,股东名册对投资人的情况进行了记载,投资人就可以向公司主张股权。

 

 公司没有到工商机关进行登记,股东的权利只能向公司主张,不能对抗以工商登记为依据而主张权利的第三人。

 

 工商登记是对股权情况的公示,与公司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作出判断。股权变动后,如果在股东名册上进行了变更记载,而没有在工商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要求其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2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册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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