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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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9日|分类:公司法 |940人看过


 《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积极资格作出规定,即并没有要求股东必须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股东。继承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只要有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就产生继承问题,与继承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关。

 

 《继承法》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继承人的规定,《公司法》也没有要求股东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那么,取得股东身份的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股权的行使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股东公益权的行使以股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但是公益权的享有与公益权的行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继承人虽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取得股东资格后,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公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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