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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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6日|分类:破产清算 |464人看过


不良资产破产案件的破产撤销权其理论依据是民法撤销权,是为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破产清算程序专门设定的撤销权,其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限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其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与民法上的撤销权有较大的区别。

 

 一、两者的适用前提不同

 

 民事撤销权的行使要求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实施了不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行为;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的条件比民事撤销权更为严格,要求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破产程序未开始则无破产撤销权。

 

 二、权利行使的主体不同

 

 民法上的撤销权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有权选择是否行使撤销权;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一般只能是破产管理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他人才能行使该权利。由于管理人不是撤销权的实际权利人或者受益人,破产撤销权对管理人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如果其违反即违反了忠实义务。

 

 三、适用范围不同

 

 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真对非法行为,并且应当与申请撤销的个别债权人的债权相当;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较广,对于欺诈行为、优惠行为,甚至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行为均可撤销,原则上不受相关债权数额的限制。

 

 四、对行为人的主观要件要求不同

 

 民法上的撤销权要求行为人是出于恶意,但无偿的除外;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认定其主观责任的方法是推定恶意原则,侧重于该权利的纠错功能。

 

 五、可撤销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的撤销权制度要求可撤销行为是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而破产撤销权的发生时间要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年的界限期内,其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


 六、行使权利的时效不同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而《企业破产法》第123条规定,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时效是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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