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2013年11月2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双方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两居室商品房一套归男方所有,等等。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014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3、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李某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子由自己抚养,因离婚协议约定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
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其对李某和张某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法院不能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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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下落不明满2年不能开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