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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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下落不明满2年不能开始继承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继承 |380人看过


 典型案例:

 

 在一次台风中,林某与其所有的渔船一起失踪。三年后,林某的母亲罗某与林某的妻子刘某就林某的财产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林某的遗产。

 

 那么,此种情况下法院能将林某的财产作为遗产分割吗?

 

 律师解析:

 

 刘某起诉要求继承林某的财产,刘某应首先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林某已经死亡的证据。刘某虽然提出林某在三年前一次出海捕鱼的过程中遭遇台风后至今未归,但却不能提出证据证明林某确已死亡,因此,对于刘某提出的林某已经生理死亡的观点,不能采信。


 在林某遭遇台风后三年未回家的情况下,刘某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林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林某死亡。在既未证明林某已生理死亡,又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法院应驳回刘某以林某之母罗某为被告提起的继承林某遗产的起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第1款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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