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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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了,彩礼还退还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34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杨某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周某之父聘金20万元。9月杨某与周某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周某家办婚礼共花费5万元,办完婚礼后二人开始夫妻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2011年4月因为二人同居期间冲突不断,周某回到自己家,从此便不在回杨家。杨某经多方努力周某始终不同意去领结婚证和回到杨家生活。杨某无奈提起诉讼。

 

问题:

 

一、杨某能要求法院判决其与周某离婚吗?

 二、杨某能要求周某的父亲退还全部聘金吗?

 三、杨某是要求周某返还聘金还是要求周某的父亲返还聘金?

 法律适用:

一、《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全额返还聘金,但该款规定不是真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但对于返还彩礼纠纷应该按照该款规定的精神进行处理。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的,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等因素,最终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二、杨某与周某虽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能按离婚纠纷处理,应归于同居关系纠纷。解除同居关系纠纷,被告是同居关系的一方,接受聘金的家庭成员应列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结论:

 一、杨某与周某的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应当解除。

 二、杨某在同居前给付周某之父聘金虽属赠与,但该赠与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为结婚而赠与的聘金应当返还。但应当扣除周家为举办婚礼而支出的费用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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