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贾怀孕后因为对丈夫小王及家人的不满,瞒着丈夫小王私自去做了人工流产,而小王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要个小孩。小王认为小贾侵犯自己的生育权,找律师欲起诉小贾要求损害赔偿。
律师中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会支持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夫妻双方有平等的生育权,小贾私自流产的行为致使小王的生育权无法实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会支持小王的损害赔偿请求,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
律师观点:
小贾和小王争议的关键点是,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最后的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律师观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