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华某驾车将被害人A撞死,公安机关用了各种方式仍无法查明A的姓名等身份情况。华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合计人民币21万元。华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不知与谁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检察官建议可以由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们代为起诉,所得赔偿款予以提存,待死亡被害人的亲属出现后予以转交。法院没有采纳检察官的建议,以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为由,不审理附带民事赔偿。
问题:
本案的问题是,死亡受害人姓名等身份情况不明,在无法通知其亲属参加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有关组织是否可以取得原告的身份代为起诉。
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据此规定,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唯一能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主体。
结论:
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都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不能代为起诉。死亡被害人身份不明,也就不能确定谁是其近亲属。因此,本案由于没有适格的原告,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只能待适格的原告出现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讼时效从其知道亲属死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