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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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遗嘱”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500人看过


 典型案例:

 

 单丙与兄单乙、姐单甲就分割其父遗产达成协议:遗产三居室楼房一套归单丙所有,单丙给其兄、姐各30万元;其他电器、家具等由其兄、姐任选,剩余归单丙所有。在向其兄、姐支付款项前,单丙在电脑中发现其父的一份“身后事项安排”其主要内容是:我患病5年,幸得小女悉心照料,得以延年。趁头脑清醒,安排身后事。一、丧事从简;二、现住房归小女单丙所有;三、其他物品,单甲和单乙可任意挑选留作纪念。单丙认为,此乃父亲的遗嘱,便将此事告知兄、姐,兄单乙表示此乃父亲的真实意愿,挑选了一些物品,表示不再要小妹的30万元。但单甲认为,从未听父亲说起此事,而且电脑里的东西,不能证明是父亲书写,应按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父亲的遗产。


单丙起诉,要求按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

 

 那么,法院会认定“网络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析:

 

 “网络遗嘱”是随着计算机的普及而产生的新事物,对于以“网络遗嘱”等形式所留的“身后安排”,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构成要件,仍然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认定“网络遗嘱”效力的意见是: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为是《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17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机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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