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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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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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伙事务遭受其雇员伤害的责任承担人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合伙联营 |753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0年7月,吴某与关某达成合伙做水果生意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共同参与合伙经营,盈亏按9:1分配,吴某为90%,关某为10%。2010年10月11日上午,关某乘坐租用的刘某的货车去卖水果。途中,刘某驾驶的货车失控,撞到路边的大树上,造成关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队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司机刘某去向不明。

 

 关某之妻张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关某死亡的全部损失共计50万元。

 

 律师解析: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如遇雇员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是:可追究其雇员和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当无法追究到雇员的责任时,则可直接要求作为雇主的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内部的具体赔偿数额,可根据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债务分担比例无约定时)来确定。

 

 本案中,吴某与关某没有约定债务的分担比例,应参照盈余分配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吴某应承担吴某全部损失的90%,关某自己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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