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0年10月黄女士与马某结婚,双方在结婚时约定,黄女士不收养马某与前妻生育的儿子马甲,以后要自己生育子女。因马甲的母亲在国外工作,所以为马甲选择了在寄宿学校读书,每周末回家。2011年5月马甲在玩弹弓时将同学郝某的眼睛打伤,郝某的父母起诉,要求黄女士和马某承担马甲因侵权造成的巨额人身损害赔偿金。
那么,黄女士在与马甲未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应承担马甲因侵权造成的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
虽然《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责任的义务。但该条所指的父母是生父母、已经办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不适用上述规定。黄女士在结婚时就与马某约定,对马甲不负抚养教育的义务,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黄女士不应对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马甲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