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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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网络法律 |337人看过


 典型案例:

 

 马某注册某网络游戏,成为该网络游戏用户。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设定向游戏账户充值时需提供账户和密码,因马某充值数额大,需1至2天,仅靠马某自己无法完成,其只得让销售点卡的销售人员代为操作,马某将现金和账户、密码交给销售人员。2008年10月12日马某在网吧上网时发现账户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如下装备:七颗六级装备镶嵌宝石,六只战斗宠物,游戏用钱币1300多金,元宝2800多个。马某发现游戏装备丢失后即与网络公司客服联系并向派出所报案。

 

 2008年10月12网络公司提供的下载交易数据显示,马某账户所对应的游戏角色有相关虚拟财产转移,虽然交易对价数额较少,但属于一种交易行为。

 

 马某认为网络游戏公司作为网络游戏的服务商,应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提供安全防护措施,由于其没有尽到防护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网络公司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

 

 律师解析:

 

 网络游戏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有不同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观点认为:在网络游戏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握,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既然虚拟财产属于民事利益的一种,法律对该利益就应当予以保护。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2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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