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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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571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2日下午4点左右,马林、赵刚在某小区的篮球场内打篮球,由于人员较多,分成若干小组,轮流上场,实行淘汰赛,谁输谁下场。马林和赵刚各为一组,双方在场上对抗时,马林准备投篮,赵刚跳起并身体腾空封盖,马林突然由投篮变持球下蹲晃动,马林和赵刚发生身体接触,赵刚失去重心,从马林背部坠地,造成赵刚右小臂吃尺、桡骨骨折,共花医疗费1.5万元。赵刚起诉马林,要求马林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那么,法院对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应怎样判决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析:

 

 对于在体育运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考虑到受害人对参加体育运动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具有合理的预见性、该损害发生在体育运动场合、行为人的手段和行为方式等因素,原则上不应由行为人分担损失。但如果行为人在体育运动中严重违背运动规则且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酌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马林没有严重违反篮球运动规则,赵刚的受伤属于意外,对此马林不应当承担或分担赵刚所受伤害的损失。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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