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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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986人看过


典型案例:

 

 霍某要建造农村自住房屋,交给赵某施工,并和赵某约定好施工费用。赵某找来水泥工刘某等6人具体负责施工,约定按日工结算工钱。因缺乏安全施工措施,刘某不慎从房顶摔下,经医治无效死亡。

 

 那么,谁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析:

 

 刘某作为施工工人,是赵某找来的,工钱是和赵某协商确定的,也是由赵某支付工钱,因此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赵某为雇主,接受劳务,刘某为佣工,提供劳务。刘某是因劳务受到损害,因此,赵某应对刘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刘某自身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

 

 霍某是房主,将建房工程交给赵某施工,成立发包和承包的关系。刘某是因为缺乏安全措施从高处摔下致死,为安全生产事故。赵某作为个人不可能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于农村建房,即使不要求施个人具备相应资质,也应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霍某为发包人,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予以审查。若霍某明知赵某无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而仍然交由其承包,则应与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2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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