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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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与侵权之诉当事人是否可为同案被告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635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0年8月,吉某为母亲办理丧事时,帮工人员燃放的鞭炮将送丧队伍中8岁的冉某的眼睛炸伤,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冉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吉某后,吉某称系鞭炮质量问题引起的伤害,申请法院追加鞭炮销售商刘某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刘某承担责任。

 

 那么,鞭炮销售商刘某能在本案中成为共同被告吗?

 

 律师解析:

 

 因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既存在合同责任又存在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但是,如果并未造成消费者本身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消费者只能提起合同之诉。消费者侵害他人权益承担的侵权责任,两种纠纷的法律关系不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也不同,不宜并案处理。而且从诉讼地位上看,消费者在侵权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是被告,其对销售者提起追偿,就会形成被告人对被告人的诉讼请求,使得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据此,吉某不能在本案中申请追加刘某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1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41条第1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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