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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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人放弃请求的后果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781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8年7月12日,吴某驾驶大货车超速行驶,与亦超速行驶的小客车迎面相撞,造成小客车驾驶员林某当场死亡。小客车被撞到人行道时将行人李某撞伤。

 

 李某起诉,要求吴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表示不追究林某继承人的赔偿责任。


那么,放弃追究林某继承人的赔偿将导致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析:


两机动车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到伤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共同侵权时,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单独侵权时,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


赔偿权利人只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坚持对部分共同侵权人放弃诉讼请求的,法院不得干预,但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当从判决总额中予以扣除,剩余部分由应当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如果李某放弃对林某继承人的赔偿请求,则不能得到林某应承担份额的赔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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