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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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娱乐城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693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08年2月10日,马某在于某经营的娱乐城消费时与洪某发生争执并遭洪某殴打。在整个过程中,娱乐城的保安未进行任何劝解、阻止,也没有及时报警。马某被送医院抢救脱离危险,但支持了救治费3万元余元。


那么,娱乐城应对马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娱乐城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洪某追偿吗?

 

 律师解析: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因第三人介入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有过错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确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时,应根据其违反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而定。经营者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是终局责任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娱乐城虽然设有保安,但保安未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其应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娱乐城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洪某追偿。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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