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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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是拒绝向受害人赔偿的理由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461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0年6月10日,周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万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向自己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向周某进行了理赔,其中包括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2000元。后因周某下落不明,万某无法索赔,遂以周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在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万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金程序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万某有赔偿责任,但其却在周某未赔偿万某损失的情形下,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交付周某,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万某的财产损失2000元。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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