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赵甲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大货车转让给刘乙,但没有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刘乙又将该车转让给李丙,李丙再次将该车转让贾丁,大货车始终登记在赵甲名下,车辆未投保保险。贾丁在驾驶该车时将行人强某撞伤,因贾丁拒绝赔偿受害人强某的损失,强某将贾丁诉至法院,要求贾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法院会支持受害人强某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因交强险是强制性保险,所以不管是机动车未主动参加或者续保交强险还是因故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交强险合同,受让人对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结果都有一定的过错。既然最终结果都是受让人因缺乏有效合同依据而无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的保险保险赔偿金,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出发,由受让人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就是有法可依的。因此,法院会支持贾丁的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