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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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旅客伤亡应承担责任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人身损害 |566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0年春节前,谭某购票乘坐某长途客运公司客车,途中有三人在车上行窃抢劫,致谭某轻微伤,凶手逼迫司机停车后逃跑。司机送谭某去医院治疗,并到派出所报案。谭某所化医疗费及被抢财物两项合计损失共计3500元。因找不到抢劫人,谭某起诉某长途客运公司,要求赔偿财物损失3500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

 

 那么,法院会支持谭某要求某长途客运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吗?

 

 律师解析:

 

 旅客在乘坐客运公司客车时与客运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长途客运公司虽然在客运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也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谭某起诉客运公司选择的是客运合同纠纷诉讼,在客运合同纠纷中,法院不应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客运公司应赔偿谭某的医疗费及财物损失3500元,不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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