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74岁的谭某在2006年老伴去世后即由保姆詹某照料生活。2007年初,谭某与詹某登记结婚,随后立遗嘱指定詹某为其唯一的遗产继承人,继承自己的房屋和存款。2008年5月谭某病逝,7月谭某的儿子谭甲持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詹某迁出,遭到詹某拒绝后,谭甲起诉至法院,要求詹某腾退房屋。原来,谭某在与詹某结婚后,因双方年龄、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对詹某非常不满,特别是谭某的儿女看望谭某后,詹某便借故吵闹,更加剧了谭某的不满。于是在2007年底谭某将房屋赠与了儿子谭甲,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詹某则以自己是谭某的合法妻子,有谭某亲笔书写的遗嘱,房屋应由自己继承为由进行抗辩,主张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那么,诉争的房屋应该归谭甲所有还是按照遗嘱归詹某所有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涉及的问题:应该如何认定遗嘱人立完遗嘱后又处分遗嘱中所列财产行为的性质及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9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