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葛某与杨某婚后不能生育,双方同意采用人工受精的方法生育子女,并与医院签订协议,葛某在同意手术签名。2009年杨某在人工受精后成功怀孕,并生育了一个女儿。2013年4月葛某起诉离婚,并以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当初不同意人工受精为由,要求杨某自己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那么,葛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实施人工受精的,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其亲子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凡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人工受精,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凡认定为婚生子女的人工生育子女,其抚养义务由实施人工生育技术的夫妻承担,人工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合法权益,并不因父母离婚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的不过而解除。
本案中,葛某与杨某均同意进行人工受精生产,且葛某、与杨某共同与医院签署协议,足以说明在进行人工受精时并非杨某的个人决定,而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所以葛某应承担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抚养费。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57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