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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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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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撤销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436人看过


 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2011年10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所有,儿子随张某生活,该房屋暂由张某与儿子居住。

 

 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因经济原因李某拒绝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2012年8月,李某起诉,称其收入减少,房价上涨,只能与妻子租房住。与张某离婚时一时冲动就放弃了房产。因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过户,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条款。

 

 律师解析: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赠与物权一直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的权利转移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款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无须理由。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李某的赠与行为,该房仍为李某和张某共有。

 

 张某的代理律师与张某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愿将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在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李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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