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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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离婚 |582人看过


 典型案例:

 

 武某与肖某于2008年离婚,婚生子肖甲随其母武某生活。2010年9月武某将肖甲的姓氏改为武姓,并取名武甲。肖某得知后要求武某将武甲的姓氏改回姓肖,并改回原来的名字。武某说,孩子由我照顾,我想改谁的姓就该谁的姓,再说,姓谁的姓不都一样吗。肖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武某赔礼道歉,将武甲的姓氏和名字该回姓肖甲。

 

 那么,肖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析:

 

 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在我国子女冠以父姓,反映了子女与父方的血缘关系,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风俗习惯,是父系社会确立后的产物。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都不能因此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所应负的抚养责任,子女在成年以前尚无表示其自己意志的能力时,应按照民间习惯,一方不能擅自更改其出生时的姓氏,如果更改便侵犯了另一方及子女的姓名权。

 

 本案中,武某以孩子随自己生活为理由将双方的婚生子的姓氏从姓肖改为姓武,其理由是不成立的,此行为不但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权益,而且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肖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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