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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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的监护人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612人看过


 典型案例:

 

 赵某与张某已经离婚4年,法院离婚判决判定,当时上小学的儿子由其父亲张某直接抚养,赵某自此以后一直未与儿子共同生活,无法对孩子行使教育权。现因儿子在学校与他人打架受害人家长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通知赵某与前夫张某作为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参加诉讼。赵某提出因自己没有与儿子一起生活,自己不应该负责儿子给他人造成的人生损害。


 那么,法院要求赵某以监护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析:

 

 赵某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儿子,但与儿子之间的母子关系并未改变,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为改变。当孩子因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后,理应由孩子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以赵某的儿子为被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鉴于赵某的儿子是未成年人,依法将赵某列为监护人之一,通知其参加诉讼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额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夫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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