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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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被强行撕毁靠复印件能要回借款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28人看过


 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26日,罗某拿着贾某为其出具的借条到贾某家讨要借款。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冲突,贾某将其所写借条撕毁,罗某报警,警察建议罗某到法院解决双方的借款纠纷。

 

 那么,罗某在只有借条复印件的情况下能胜诉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罗某借条的原件被贾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罗某向法庭提供了贾某撕毁借条时出警的派出所名称及警察的姓名和贾某撕毁借条的碎片,以证明贾某撕毁借条原件的事实。根据补强证据,法庭支持了罗某的要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1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条件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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