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2年9月吉某驾驶车辆与朋友司某去风景区游玩,途中司某提出路上人少,想练练开车。当司某驾驶车辆行至转弯处时,遇村民刘某横穿马路,由于司某缺乏驾驶经验,慌乱中错把油门当刹车,车辆加速将刘某当场撞死。交警认定,司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赔偿刘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40万元。由于司某没有赔偿能力,刘某的家人认为吉某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司某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是对吉某提起民事诉讼。
那么,法院会支持刘某家人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吉某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司某驾驶,致使刘某被撞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违反法律规定纵容无驾驶证的司某违法驾驶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人,应对损害后果与直接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某家人在刑事诉讼后,按照法律规定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共同侵权人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