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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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可以请求解除与继子女的关系吗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495人看过


 典型案例:

 

 1972年秦某与王大毛、王二毛、王三毛之母林某结婚,三人也虽其母林某与秦某共同生活。当时被告王大毛、王二毛、王三毛的年龄分别是10岁、7岁、3岁。三被告由秦某夫妇抚养成人。三被告长大各自成家后,不但对秦某不尽赡养义务,还指使其母与秦某离婚,甚至对秦某进行打骂。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三被告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责令三被告返还抚养费12万元。

 

 那么,法院能支持秦某的诉讼请求吗?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继父对不尽赡养义务的继子女是否可以解除关系。继父与继子女因没有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范畴,即因生母的婚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抚养了继子女,继子女成年后对继父就应尽赡养义务。继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继父可以起诉要求给付赡养费或者解除与继子女的关系,并有权要求给付抚育继子女所必须的抚养费等。据此,法院应当支持秦某解除与王大毛、王二毛、王三毛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并责令三被告给付合理的抚养费等费用。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27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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