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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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诉中析产与继承应一并处理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继承 |724人看过


 典型案例:

 

 王甲诉王乙、王丙、王丁继承纠纷中,王甲提出诉争的房屋是自己与父母共同建造,房屋建好后自己一家与父母共同在此居住,所以被继承的房屋中有自己的份额,四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父母的份额。王乙辩称,王甲要确定房屋中自己的份额应另行提起析产之诉。但王甲坚持在继承案件中直接析产继承。

 

 那么,法院会支持王甲的主张还是支持王乙意见?

 

 律师解析: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案件应当首先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即对可继承财产有争议的,通过析产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是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前提。对于继承纠纷案件中原告王甲提出对诉争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情况,没有必要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对于此类案件,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般可以作为析产继承案件予以直接审理,不需要另行提起析产之诉。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26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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