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与罗某都是做海鲜批发生意的,2009年11月罗某为了“两节”准备货物向王某借款200万元。2010年3月罗某因车祸死亡,其名下的3套房及存款等,其妻子、女儿、及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但不愿意承担归还借款的义务。
那么,罗某的继承人是否应归还向王某的借款?
律师解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他们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法也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因此,罗某的妻子、女儿、父母在继承了罗某的遗产,就有义务归还罗某生前所欠债务。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33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