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霍甲与霍乙、霍丙、霍丁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标的为老人遗留的的两居室楼房一套,老人生前与霍乙一家同住该房。霍甲认为该房价值160万元,而霍乙认为110万元,霍丙、霍丁称不知道房子的价值,但只要自己应得的份额。霍甲不同意调解,要求该房的所有权,并按160万元给另外三名继承人价值补偿。
那么,在继承纠纷案件能引进竞价方式处理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继承纠纷案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竞价方式处理,同时,在处理遗产时应对无生活来源等相关主体予以适当的照顾,如果适用竞价等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法律的有关照顾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竞价方式不适用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1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