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与秦某系夫妻,2003年在A市登记结婚,二人户籍均在A市。2007年秦某到B市攻读博士,并将户籍迁到B市。2010秦某毕业后即到B市某高校工作,户籍亦落到B市。2013年王某到A市法院起诉离婚,秦某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提出管辖异议,认为王某的起诉的离婚诉讼应由B市法院管辖。
那么,A市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秦某的户籍已经从A市迁入到B市,则B 市是秦某的住所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被告有住所地即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应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B市法院管辖。
本案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为秦某的户籍不属于户籍迁出未落户的情形,既然秦某的户籍已经落户,且该户籍所在地即为经常居住地,那么秦某的住所地就应该是B市。所以,本离婚案件应该由秦某的户籍所在地B市法院而非王某的户籍所在地A市法院管辖。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