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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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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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全部无效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655人看过


 典型案例:

 

 苏某与魏某系夫妻关系。魏某与刘某于2007年10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魏某给刘某20万元现金让其购买轿车,刘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年5月魏某又将自己于2006年购买的住房一套(以向开发商支付62万元余元房款),以变更合同的方式将该房赠与刘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刘某名下。

 

 2008年11月,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与赠与刘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刘某返还轿车一辆,住房一套。

 

 那么,苏某的请求刘某返还轿车、住房的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效力问题是律师实务中的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应全部无效。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

 

 本案中,魏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刘某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禁止婚外同居的规定,又擅自将夫妻共有的钱、房赠与刘某,侵犯苏某的婚姻权及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法院判决刘某返还受赠的所有财产。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取得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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