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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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78人看过


 律师实务中,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一、劳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基本工作资和加班费的标准,还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

 

 此种计算方法因没有将劳动者的津贴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体现出来,以此作为加班费的标准,实际上没有涵盖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全部,此时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比劳动者的应得数额少。

 

 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但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而且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

 

 《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工资的计算标准高于平时的工资,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因为加班费是对劳动者丧失休息时间的一种补偿,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或者实际支付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实际工资的,均属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应按照基本工资之外的补贴、津贴奖金作为加班费的基数补足加班费的差额。

 

 三、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基本工资和加班费

 

 此种情况下,应将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制度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所有工资,计算出每小时的工资标准,以此作为加班费的标准。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并不包括加班费或者计算出来的每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该企业从事相同或者类似工作的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也约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基本工资为标准,但是在加班费之外还支付了生活补贴、津贴、奖金

 

 此种情况下,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制度工作时间内劳动的其他补偿,并不随用人单位的效益或者其他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当计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之内。而奖金的形式很多,如果奖金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发放的,则应当根据劳动者加班期间的工作业绩来判断是否计入工资的范围从而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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