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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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构成要件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刑事辩护 |303人看过


 自首是犯罪情节中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构成自首的应从轻、减轻其刑罚是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出辩护意见必须要阐明的辩护观点。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规定,现就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要件论述如下: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关于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的要件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动投案


 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根据司法实践,主动投案主要是指以下九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

 3、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被通缉、追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的;

 5、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抓获的;

 6、在亲友的劝说下,亲友陪同投案的;

 7、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且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

 9、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供述自己部分犯罪的,仅供述部分是自首。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应当供述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对主要犯罪事实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

 

 1、主要事实是在具体案件的各种事实、情节中,能够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的犯罪事实。这些事实不但是国家追诉主动交代的犯罪的需要,同时,也表明行为人的认罪悔罪的诚意。

 2、主要犯罪事实除了对犯罪性质起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外,还包括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特定事实、情节。

 

 一般情况下下面两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对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


 一是行为人供述的事实、情节决定着刑罚档次的。

 例如,马某一次受贿在15万以上,量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其只交代受贿6万,量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甚至只交代了受贿1万元,量刑幅度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种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是行为人没有如实供述的事实、情节,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比供述的更重。

 例如,刘某贪污了95万元,但他却供述10万元。上述两种情况只要二者居其一就应理解为未对其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在这两种情形下行为人有避重就轻的企图,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不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不能理解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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