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卢某曾为吉某进行股票交易的操作。2009年4、5月,吉某先后两次通过银行从其账户将10万、25万转账至卢某名下。2010年10月,吉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卢某归还借款35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11年9月,吉某再次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要求卢某返还不当得利35万元。
卢某认为此款的性质为合作买卖股票的盈利,35万元是其应从中分得的部分。据此,法院再次驳回了吉某的诉讼请求。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作为独立的债权制度,不当得利与物权制度密不可分,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当得利是为了补救给付原因欠缺的权利变动引起的利益失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并不是要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是要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在律师实务中判断不当得利的依据主要是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这些要件包括:
一、一方受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使一方的财产总额增加。对利益的认定是整个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围很广,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劳务及使用权等权益的增加,如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
二、他方受损
受损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和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
三、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不受受益与受损的财产范围、是否同时发生以及表现形式的影响。
四、没有合法根据
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这是认定“不当”的核心内容。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根据。
律师实务中应该注意的是,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4条的规定,遗失人对拾得人的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基于不当得利的债权,该债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转变为侵权之诉。现在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权利是基于所有权,在拾得人拒不返还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从而理顺了权利关系的依据。
下一篇
自首的构成要件上一篇
定金罚则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