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或者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刑事辩护律师应把握住二罪区别的关键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划分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关键标准。


 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证实不了行为人的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的主观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的前提条件,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目的、犯罪的客观方面都不相同。


 抢劫罪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而强迫交易罪必须在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交易行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价格或者不正当的方式下进行交易;这两种犯罪在客观表现方面虽然都使用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由于二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决定了抢劫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其强度远远超过强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

 

   三、《刑法》第226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强迫交易罪要惩处的是发生在交易过程中的强买强卖行为和服务行业中的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服务或者强迫接受服务,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侵犯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另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果强迫交易过程中采用的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且暴力手段本身不构成犯罪,不管情节多严重也只构成强迫交易罪。但如果行为人以交易为借口,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财物;强行要被害人支付远远正常市场价格的钱或者物的,就属于抢劫的范畴,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